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

依據農業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_______________

乙方(企業經營者):毛寵沐 Mao Pet Salon

甲乙雙方就犬、貓美容服務事宜,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目的與範圍)

本契約所稱犬、貓美容服務(以下簡稱美容服務),指提供犬、貓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含造型修剪)、基礎保養(趾甲修剪、耳朵清潔及肛門腺清潔等)及上述相關之其他服務。前項美容服務不包含動物醫療行為。

第二條(資訊揭露義務)

乙方應至少以半開大小以上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將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公告於營業櫃台或場所明顯處。有設置網站或經營社群媒體者,並應於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第三條(寵物、甲方及乙方相關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寵物、甲方及乙方之下列基本資料:

(一)寵物:犬、貓之寵物登記晶片號碼。但貓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得提供其他足以辨識個體身分之資訊。

(二)甲方: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犬貓需緊急就醫時指定之獸醫診療場所。

(三)乙方:公司或商號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營業時間、聯絡電話、犬貓需緊急就醫時如無指定送交之獸醫診療場所。

第四條(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

乙方應將甲方所選擇之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有無約定指定服務人員、費用及其支付方式,於訂約前向甲方充分說明。

乙方應將實施之犬、貓美容服務內容製作紀錄經甲方簽名確認後,提供正本予甲方留存。

前項紀錄之提供及甲方確認之方式,乙方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乙方收取犬、貓美容服務費用,應開立憑證予甲方。

第五條(乙方詢問及照護義務)

乙方於實施犬、貓美容服務前,應向甲方詢問犬、貓個性、是否具攻擊性、有無疾病、病史等生理狀況或其他特殊須注意事項,並檢查犬、貓現況,以判斷是否合適接受犬、貓美容服務。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製作紀錄經甲方簽名確認後,提供正本予甲方留存。

前項紀錄之提供及甲方確認之方式,乙方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乙方於美容服務實施期間,應提供犬、貓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與適量之遮蔽、照明及溫度之環境,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有提供食物或飲水時,應確保其適當、乾淨且無害。

(二)以籠子、繩或練圈限制犬、貓活動時,其籠內空間應足供犬、貓充分伸展,其繩或練應長於犬、貓身形且足供其充分伸展及活動。

(三)應避免犬、貓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四)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犬、貓移置安全處,進行妥善照顧。

(五)如有運輸接送犬、貓,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犬、貓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六)提供犬、貓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六條(犬、貓於美容服務期間有異常狀況或死亡時之處理方式)

於美容服務期間,乙方發現犬、貓實施美容部位或生理健康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妥善處理,嗣後並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犬、貓有緊急就醫必要時,除立即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外,乙方應優先將犬、貓送往甲方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甲方未指定獸醫診療機構時,乙方應將犬、貓就近送往適當之獸醫診療機構。並將犬、貓就診之獸醫診療機構聯絡方式提供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犬、貓於美容服務期間死亡,或有經乙方送往獸醫診療機構後死亡之情形,乙方應即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妥善保存犬、貓遺體,並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甲方經通知後,當日未領回犬、貓遺體時,乙方至遲應於次日將犬、貓遺體交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處理。

發生第一項或前項之情形,為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責任。

第七條(甲方繳款方式)

甲方應以下列方式繳納費用:

■ 現金 ■ 轉帳

第八條(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第九條(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後,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單次服務,不適用之。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美容服務費用及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第十條(可歸責於乙方,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未經甲方之同意,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犬、貓美容服務業者代為履行。

(二)乙方變更服務地點。

(三)變更甲方指定之犬、貓美容服務人員。

前項情形,乙方應於解除或終止後三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甲方,如甲方另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十一條(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契約雙方得於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契約:

(一)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

(二)犬、貓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抗拒接受美容服務,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十二條(甲方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及責任)

乙方完成犬、貓美容服務後,甲方應依雙方約定時間前接回犬、貓。

甲方接回犬、貓之時間已逾約定時間者,乙方得收取逾時費。逾時未滿三十分鐘不收取逾時費,逾時三十分鐘起開始計算逾時費,其超過部分,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超過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甲方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犬、貓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或其緊急聯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乙方仍應善盡照顧之責。

甲方逾三日未接回犬、貓者,乙方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不可歸責於甲方,未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

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於約定時間內接回犬、貓者,乙方應安置犬、貓。

乙方提出履行前項安置犬、貓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並經核實者,得請求甲方償還。

於安置期間,發生就醫需要或死亡之情形,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費用明確性原則)

本契約之總費用(包括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應明列。繳費項目應明列,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或服務(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或服務價額。

第十五條(預收犬、貓美容服務費用之履約保障)

乙方應就預收犬、貓美容服務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契約期限一個月以內或按月收費或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不提供之。

第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本契約而取得甲方之個人資料,僅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

第十七條(違約賠償)

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履行輔助人)

乙方之受僱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視為乙方之代理人。

第十九條(申訴處理)

甲方對於本契約之服務如有爭議,得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甲方亦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甲方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契約依據農業部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農護字第1140072281號公告之「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

乙方(企業經營者)資料

公司名稱:毛寵沐 Mao Pet Salon

營業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333號1F

營業時間:週二至週六 10:30-19:30

聯絡電話:0903-030-372